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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治理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2-11-05 18:26 点击次数:
  本文摘要: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治理措施》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现将《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治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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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治理措施》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现将《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治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8月23日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治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增强对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监视治理,掩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促进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规范康健生长,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等有关执法、行政法例,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规模内,署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物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谋划运动。本措施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物的人员。

第三条 商业银行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应当切合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署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四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署理业务互助,应当本着互利共赢、配合生长、掩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配合促进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的连续康健生长。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实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实发挥恒久资产欠债匹配治理和风险保障的焦点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中鼎力大举生长恒久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物,连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 商业银行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应当遵守执法、行政法例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划定,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 中国银保监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推行羁系职责。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规模内推行羁系职责。

第二章 业务准入第八条 商业银行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发表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谋划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载(已接纳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设切合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保险署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设保险署理业务治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治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署理业务治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物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治理;(四)能够提供电子版条约质料,包罗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物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五)记载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举行校对;(六)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羁系的商业银行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

其他商业银行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谋划保险署理业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申请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质料:(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近两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机组成立不满两年的,提供自建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三)互助保险公司情况说明;(四)保险署理业务信息系统情况说明;(五)保险署理业务治理相关制度,如承保出单、佣金结算、客户服务等;(六)保险署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情况的说明;(七)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其他质料。第十二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商业银行谋划保险署理业务申请后,可接纳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相识、审查申请人的市场生长战略、业务生长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设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举行风险提示。第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商业银行谋划保险署理业务的决议的,应当向申请人发表许可证。

许可证不设有效期。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署理业务。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许可证5日内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挂号相关信息,挂号信息至少应当包罗以下内容:(一)法人机构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二)保险署理业务治理部门及责任人;(三)许可证名称;(四)业务规模;(五)谋划区域;(六)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其他事项。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议不予批准的,应看成出书面决议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通过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陈诉:(一)变换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二)授权网点谋划保险署理业务;(三)变换网点谋划保险署理业务授权;(四)变换保险署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五)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其他陈诉事项。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由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在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中为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执业挂号。

执业挂号应当包罗下列内容:(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照片;(二)所在商业银行网点名称;(三)所在商业银行投诉电话;(四)执业挂号编号;(五)执业挂号日期。执业挂号事项发生变换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中变换执业挂号。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1家商业银行举行执业挂号。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保险公司执业挂号的,详细措施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第三章 谋划规则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选择互助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实思量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政治理信息系统、近两年违法违规情况等。

保险公司选择互助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实思量其资本富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保险署理业务和财政治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违法违规情况等。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署理业务互助,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署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署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并在签订协议后,实时向其法人机构存案。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委托署理协议应当包罗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署理保险产物种类,佣金尺度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质料治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置惩罚机制,互助期限,协议生效、变换和终止,违约责任等。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署理销售的保险产物应当切合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产物审批存案治理的有关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针对商业银行客户的保险需求以及商业银行销售渠道的特点,细分市场,开发多样化的、互补的保险产物。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保险署理业务应当举行单独核算,对差别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举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署理销售保险产物,应当建设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的财政独立核算及评价机制,做到新业务价值、利润及用度独立核算,应当凭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财政预算、业务推动政策,防止泛起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谋划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结算佣金,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或者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现法人机构间佣金集中统一结算;委托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署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由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转账支付。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增强佣金集中治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谋划。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财政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划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建设保险署理业务台账,逐条记录有关内容,台账至少应当包罗保险公司名称、署理险种、保险单号、保险期间、缴费方式、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挂号编号、所属网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佣金等。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设保险署理业务的治理制度和相关档案,包罗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 与保险公司签订、排除署理协议关系和连续性互助制度;(二) 保险产物宣传质料审查制度及相关档案;(三) 客户风险评估尺度及相关档案;(四)定期合规检查制度及相关档案;(五)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及相关档案;(六)保险单证治理制度及相关档案;(七)绩效考核尺度;(八)投诉处置惩罚机制和风险处置惩罚应急预案;(九)违规行为内部追责和处罚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正当、有效、稳健的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治理制度,至少包罗业务治理制度、财政治理制度、信息系统治理制度、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并应当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卖力治理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增强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其定期接受执法法例、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消费者权益掩护等相关培训。其中,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物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险销售履历,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载。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有关划定增强对其银保专管员的治理,有关划定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网点谋划保险署理业务应当将所属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保险公司应当切实负担对其分支机构的治理责任,不得委托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者没有取得法人机构授权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保险署理业务。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将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挂号情况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执业挂号情况应包罗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照片、执业挂号编号、所属网点名称等。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能在其执业挂号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保险署理业务。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并公示代销保险产物清单,包罗保险产物名称和保险公司等信息。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先容保险产物,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去、退保用度、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视察期等重要事项明确见告客户,并将保险署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执法责任界定明确见告客户。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经其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物宣传质料,不得设计、印刷、编写或者变换相关保险产物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第三十条 各种宣传质料应当根据保险条款全面、准确形貌保险产物,要在醒目位置对谋划主体、保险责任、退保用度、现金价值和用度扣除情况举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条约利益,不得答应不确定收益或举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报、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

各种保险单证和宣传质料在颜色、样式、质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质料有显着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泛起“存款”“储蓄”“与银行配合推出”等字样。第三十一条 保险单册样式应当合理设计,封套及内页装订后为A4巨细,封面用不小于72号字体标明“保险条约”字样,用不小于二号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用不小于三号字体标明划定的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保险条约中应当包罗保险条款及其他条约要件。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对投保人举行需求分析与风险蒙受能力测评,凭据评估效果推荐保险产物,把合适的保险产物销售给有需求和蒙受能力的客户。(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物原则上应当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物,且保险条约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当将保单质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1.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宣布的最近1年城镇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住民人均纯收入;2.投保人年事凌驾65周岁或期缴产物投保人年事凌驾60周岁。

保险公司核保时应当对投保产物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举行复核,发现产物不适合、信息不真实、客户无继续投保意愿等问题的不得承保。(二)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物,包罗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物和产业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物等,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1.趸缴保费凌驾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2.年期缴保费凌驾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缴保费凌驾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3.保费缴费年限与投保人年事数字之和到达或凌驾60;4.保费额度大于或即是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当讲明投保时相识保险产物情况,并自愿负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向投保人提供完整条约质料,包罗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物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指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如实、正确、完整地填写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物投保书上缮写有关声明,不得代缮写有关语句或签字。

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罗以下内容:(一)客户购置的是保险产物;(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物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用度扣除等内容;(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缮写、签名;(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五)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请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有下列情形的,可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填:(一)投保人填写有难题,并举行了书面授权;(二)投保人填写有难题,且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举行了口头授权。

在代填历程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形貌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现后签字或盖章。

商业银行应当将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交由保险公司举行归档治理。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通过自动转账扣划收取保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告竣协议,并有独立于投保单等其他单证和资料的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授权书应当包罗转出账户、每期转账金额、转账期限、转账频率等信息,并向投保人出具保费发票或保费划扣收据。

保险公司应当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未划扣首期保费的在承保24小时内,以保险公司名义,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示投保人,提示内容应当至少包罗: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物名称、保险期间、犹豫期起止时间、期缴保费及频次、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分期缴费的保险产物,勉励接纳按月缴费等切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缴纳方式。在续期缴费、保险条约到期时应当接纳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示投保人。投保人无手机联系方式的,应当通过电子邮件、纸质信件等方式提示。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署理销售的保险产物保险期间凌驾一年的,应当在保险条约中约定15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条约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盘算。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署理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物和产业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物等,应在设有销售专区以上层级的网点举行,并严格限制在销售专区内。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水平较高、产物设计相对庞大以及需要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物,商业银行应当努力开拓销售专区,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从业人员的控制,将合适的保险产物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署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康健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产业保险(不包罗产业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保险署理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设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置惩罚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治理,并切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划定。

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凌驾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署理业务互助。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每个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一连互助期限不得少于1年。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保持互助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互助期间内,其中一方泛起对互助关系有实质影响的倒霉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互助。

对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中止互助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置惩罚等后续服务。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物,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物或私自销售保险产物。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等非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相关运动。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保险署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小我私家。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署理业务。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以小我私家名义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提供应保险公司并见告客户,不得截留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事情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将客户退保、续期、满期等信息完整、真实地提供应商业银行,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物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实时做好相应事情。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窜改客户信息,以商业银行网点电话、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等方式体例虚假客户信息。保险公司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当实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管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商业银行予以更正。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增强客户信息掩护,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妥使用。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险署理业务,应当凭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划定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治理,完整客观地记载销售关键环节。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谋划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保险产物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产业品等产物混淆销售;(二)将保险产物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产业品简朴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物收益;(三)将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物的收益答应为保证收益;(四)将保险产物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物举行销售;(五)通过宣传误导、降低条约约定的退保用度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排除保险条约;(六)隐瞒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排除保险条约可能发生的损失等与保险条约有关的重要情况;(七)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八)其他违反审慎谋划规则的行为。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署理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 隐瞒与保险条约有关的重要情况;(三) 阻碍投保人推行如实见告义务,或者诱导其不推行如实见告义务;(四)给予或者答应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条约约定以外的利益;(五)使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条约;(六)伪造、擅自变换保险条约,或者为保险条约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质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使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小我私家牟取不正当利益;(九)勾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运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努力处置惩罚,实行首问卖力制度,不得相互推诿,制止发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并根据双方配合制定的处置惩罚措施,实时接纳措施,妥善解决。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将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中泛起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建设重大事件团结应急处置惩罚机制,配合制定重大事件处置惩罚措施、指定专门人员、建立应急小组、建设配合信息披露机制,在泛起重大事件时实时妥善做好应对事情。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月竣事后的15日内通过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羁系信息系统陈诉业务数据。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羁系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应当在每个年度竣事后的30日内划分向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署理业务情况,至少包罗以下内容:(一) 保险署理业务开展情况;(二) 各险种保费收入占比情况;(三)发生投诉及处置惩罚的相关情况;(四)与保险公司互助情况;(五)内控及风险治理的变化情况;(六)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第四章 业务退出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通告:(一)许可证依法被打消、撤回或吊销的;(二)因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三)执法、行政法例和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机构不得授权该网点开展署理保险业务。已经授权的,须在5日内打消授权:(一)内部治理杂乱,无法正常谋划;(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获得有效整改;(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违法违规问题、定时报送羁系数据等羁系要求;(四)最近1年内因保险署理业务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五)执法、行政法例和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在5日内注销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挂号:(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去职;(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受到克制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四)执法、行政法例和中国银保监会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终止保险署理业务运动,应当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正当权益。第五章 监视治理第五十八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谋划规则,举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羁系。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要通过增强行业自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正竞争方面发挥努力作用。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接纳行业自律措施,建设行业内部相同协调机制,增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视,配合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正竞争。第六十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商业银行保险署理业务责任人举行谈话,并举行教育培训。

第六十一条 对于业务占比达不到第三十八条要求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接纳责令限期纠正等羁系措施。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险署理业务历程中违反审慎谋划规则,违反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行为的,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正当权益的,经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卖力人批准,可以接纳责令暂停部门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的措施。商业银行整改后,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陈诉。

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验收后,切合有关审慎谋划规则的,应当自验收之日起3日内排除对其接纳的前款划定的措施。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险署理业务历程中,存在第五十条行为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依法接纳羁系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作为保险产物的销售主体,依法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署理销售行为负担主体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依法对商业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和接纳其他羁系措施时,保险公司负有责任的,应当同时依法对该行为涉及的保险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和接纳其他羁系措施。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严厉查处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大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其高级治理人员治理责任的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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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违反本措施相关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治理法》等执法、行政法例及有关划定,依法接纳羁系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视治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吸收民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措施划定的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内容如下: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有初始用度的产物还应包罗:“您缴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用度后计入保单账户。

”投资连结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有初始用度的产物还应包罗:“您缴纳的保险费将在扣除初始用度后计入投资账户。”其他产物类型的风险提示语,由公司自行确定。

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条约后15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凌驾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凌驾15日退保有损失。”第六十八条 本措施中,除犹豫期期限“15日”的划定指自然日外,其余有关“3日”“5日”“15日”“30日”的划定指事情日。

本措施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六十九条 本措施由中国银保监会卖力解释、修订。第七十条 本措施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规范银行署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署理保险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治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羁系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署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署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兼业署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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